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绿氢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核准或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手续。
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绿氢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绿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绿氢加氢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经营性绿氢加氢站应向燃气主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
绿氢运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从事绿氢道路运输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许可。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内能源公告〔2026〕11号
为有效管控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全链条重大安全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发展,2024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文件有效期到期。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拟重新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tech_imea@nmww.gov.cn邮箱。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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