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发布了《六安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为安徽省首创。
目前,安徽省及各地市均未出台相关加氢站管理办法,本次《暂行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六安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并在全省作出表率,填补了加氢站管理的制度空白。
该《暂行办法》中明确,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加氢一体站规模不得超过3000kg/d,储氢容器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kg。
详情见以下内容: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六安市加氢站布点规划。加氢站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加氢站布点规划。
加氢站选址应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项目单位须依法取得或租赁加氢站建设用地。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加氢一体站规模不得超过3000kg/d,储氢容器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kg。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站点布局应符合市加氢站布局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并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氢气供应意向协议(制氢加氢一体站除外);
(三)有符合要求的加氢站,加氢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用地、建设审批和通过竣工验收;有符合标准的氢气计量、充装、防雷、安全保护等设施;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作业区;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经营场所;
(五)有完善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六)应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加氢作业人员,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加氢站作业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其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加氢站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经专业培训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依法需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市燃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在投入运行前,应取得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加氢站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具体许可程序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保留原始服务记录;
(二)供应的车用氢气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三)氢气销售价格应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设置完备的加氢站标志标识,为用户提供明确的出入口指示、道路引导和停车加氢等服务;
(五)加氢站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制定停气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停业、歇业时间,应当提前7日将停气工作方案在加氢站醒目位置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加氢站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为燃料电池汽车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加氢站只能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禁止在站外加氢。
第十四条 加氢站应对进站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站内相应责任,不得接收无有效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配送车辆所配送的氢气入站。
第十五条 加氢站不得为储氢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