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印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对绿氢生产项目、关键技术攻关、中试平台、创新平台等提出奖补措施。
为支持绿氢制取示范项目建设,在2024-2025年期间,对落地克拉玛依且氢气产能大于5000吨/年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主体,按照其中绿电制氢的实际消纳量,经第三方认定后给予退坡补贴,2024年补贴3000元/吨,2025年补贴1500元/吨。
为支持建设加氢站和甲醇加注点,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加氢站按照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在现有加油(气)站增加甲醇燃料加注设施。
支持建设共享氢储能电站,由电站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电站建设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超过1%给予支持,同一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利用氢燃料电池绿氢发电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现电力供给本地单位的企业,按照实际交易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奖励,同一单位一年度内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积极承担氢能相关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按上级项目资助额度的50%予以配套经费支持,单个项目经费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原文如下:
克拉玛依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自治区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等部署要求,建设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示范区,促进氢能产业快速发展,打造氢能产业品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将氢能纳入克拉玛依市重点扶持产业,参照《克拉玛依市加大重点产业扶持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及相关补充文件的标准,对氢能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经营贡献、用地用房等予以重点支持。
二、设立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共同支持氢能产业研发创新、项目建设、企业培育、示范应用、人才引进等事项。
三、设立克拉玛依氢能产业基金,引进社会资本出资组建,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本市氢能项目落地和产业发展需求,对氢能领域的创新研发、产业化、示范应用等事项予以资金支持。
四、完善氢能项目落地服务机制,对于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区两级相关部门组建项目推进机制,在项目用地、用电、用水、新能源备案、能评、环评等环节衔接保障。
五、完善氢能金融支持方式,对于企业实施重大氢能创新项目,在本市投资产生的银行贷款,经认定后,参照人民银行同期中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单笔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用好中国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协助申请国家项目优惠贷款政策,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绿色低碳低息贷款。
六、支持绿氢制取示范项目建设,在2024-2025年期间,对落地克拉玛依且氢气产能大于5000吨/年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主体,按照其中绿电制氢的实际消纳量,经第三方认定后给予退坡补贴,2024年补贴3000元/吨,2025年补贴1500元/吨。
七、支持建设加氢站和甲醇加注点,对新建、扩建、改建加氢站按国内加油(气)站成熟管理体系流程实施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对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氢站,按照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在现有加油(气)站增加甲醇燃料加注设施。
八、鼓励建设或改造天然气管道掺氢及纯氢管网示范项目,对于获得自治区投资补助的项目,按照自治区补助金额的30%予以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建设共享氢储能电站,由电站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电站建设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超过1%给予支持,同一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对于利用氢燃料电池绿氢发电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现电力供给本地单位的企业,按照实际交易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奖励,同一单位一年度内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新能源或新型储能等应用示范项目的氢能项目,按照国家支持金额50%或自治区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在克拉玛依市新增及更新重载卡车,率先示范推广采购氢燃料电池汽车和绿色甲醇车,鼓励运力发包方释放部分长期协议运力给运力承包方;参考当年度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补贴标准,由车辆运营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运营补贴。
十三、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厂区、居民小区、数据中心、机关等场景安装使用氢燃料电池热电联供设施,单个项目获得自治区投资补助的,按照自治区补助金额的30%予以配套补助,单个项目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十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积极承担氢能相关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按上级项目资助额度的50%予以配套经费支持,单个项目经费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立项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按上级资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经费支持,单个项目经费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支持氢能产业链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技术短板缺项攻关,对于成功申报自治区氢能产业领域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照自治区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六、鼓励氢能创新技术在克拉玛依开展中试试验,对于落户克拉玛依中试平台的项目,在现有价格上给予一定比例的办公场地租金优惠;对于上报为“科技型企业”的氢能企业,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认定奖励和研发费用奖励。
十七、对于引进的氢能产业人才,统一适配克拉玛依市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政策,并积极协助申请自治区相关补助激励政策。按照《克拉玛依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对评审通过的创新团队进行“产、学、研”项目成果转化,进入生产环节,产生生产效益,并拉动就业的,按照不同层次给予50万-1000万元经费支持。
十八、支持在本市建设氢能技术研究、检测试验、数据服务、安全运营监测平台等公共服务及科研创新平台,按照租赁面积相关标准,在2025年前给予平台单位最高至75%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科研创新平台给予50-500万元认定资金补助;对氢能产业链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项目,按照自治区补助金额的30%予以配套补助;对实质引进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十九、支持制定氢能领域标准,对于参与制定氢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本市企业和组织,在标准制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自治区地方标准的本市企业和组织,在标准制定后,给予5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业作为第一编制人完成的氢能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给予30-200万元奖励。
二十、对在克拉玛依召开全国性、国际性氢能行业会议,参会规模达到500人以上的且市外参会人数不少于300人的,一次性奖励主办方10万元。同一会展项目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不重复、不兼得”的原则给予支持。
本政策适用于在克拉玛依注册纳税的法人企业。企业享受的奖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施氢能项目新增经济贡献。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奖补资金由各区(园区)承担,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前兑现。对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多项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本政策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所有。